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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美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雇主強制一次提撥勞退金 合憲 ...
憲法法庭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認定勞動基準法第56 條第2項有關雇主應預估隔年退休員工人數,並一次提撥補足勞工退 休金差額的規定,沒有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宣告合憲。
案件緣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發現,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的優美 公司在105年有34名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依法應在專戶提撥退 休金約4,843萬元,但專戶只剩下450萬元,遭勞動局裁罰9萬元罰鍰 ,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
優美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優美再提 起上訴後,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承審後,認為勞基法中針對退休 專戶提撥等相關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特別是針對經營有困難的雇主, 將會形成企業的不合理負擔,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因此裁定停止 訴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7日作出判決,此案也是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 祥等四名新任大法官的處女秀。憲法法庭表示,勞退提撥規定並未牴 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尚無違 背,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問題。
憲法法庭認為,勞退提撥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讓雇主及早準備,確保 次年度退休的勞工可以領取法定足額退休金,降低雇主因突發性企業 財務問題,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立法目的符合憲法第153條 第1項規定「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意旨,有即時預防與示警效 果,核屬正當。
憲法法庭也認為,雇主若確實依法規規定,擬定「適切」提撥率且 按月提撥,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精算的提撥率於五年內足額 提撥勞退準備金,則雇主每年應一次提撥補足的退休金差額,尚屬有 限。
2023-10-28
By: 摘錄工商A7版